此“大众”非彼“大众”,迁安市工商局处罚了一起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日前,迁安市工商局处罚了一起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被处罚的当事人吴某(女)是迁安镇某汽配店经营者。
2015年11月24日,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在其店内销售的防冻液商标存在商标问题,涉嫌侵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吴某店内销售的防冻液外包装箱标有“大众专用”,厂名为“德国大众(香港)石化有限公司授权天津中海恒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并在外包装箱显著位置有较大字体“大众”字样,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的“大众”注册商标相近似,从整体上看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出品的防冻液,而据核查,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未授权“德国大众(香港)石化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海恒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存储带有“大众”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工商局对吴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
1、没收、销毁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冻液3件(每件6桶);
2、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来源:迁安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