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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转让的纠纷——请善待手中的商标权

    <上海商标注册>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商标权就是这样的一项权利,它赋予人们依法支配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商标权不仅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更为重要的是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2011年4月29日,北京时代新人轴承有限公司(下称时代新人公司)将北京人民轴承厂诉至法院,认为北京人民轴承厂以准备商标转让手续为由让其公司员工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到时代新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了第595451号、第612425号“BRM”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转让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时代新人公司与北京人民轴承厂的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并责令北京人民轴承厂将涉案商标返还时代新人公司。

      北京人民轴承厂在庭审中表示,涉案商标原先就是其商标,是其厂名的拼音缩写,其向时代新人公司要回原本属于该公司的商标,时代新人公司不应该有异议。

      在庭审中,北京人民轴承厂委托其职工办理涉案的商标转让事宜,管理该厂公章的职工在庭审中称对商标转让的事情记不清了,该厂的副厂长在庭审中认可商标转让是由其与时代新人公司进行的协商,但是未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而在庭审的辩论环节,北京人民轴承厂称其为涉案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不清楚缘何涉案商标转让给了时代新人公司,现在要回涉案商标时代新人公司不应有异议。<上海律点知识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北京人民轴承厂向商标局提交了盖有该企业和时代新人公司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但是其未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时代新人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涉案商标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其管理公章和参与转让涉案商标协商的职工亦未能向法院说明如何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盖有双方公章以及有关协商的相关情况。因此,涉案商标由时代新人公司转移至北京人民轴承厂缺乏合法根据,对于时代新人公司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判令北京人民轴承厂应将涉案商标返还给时代新人公司。

      案件虽然审结,但是该案却留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商标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不但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有力的商业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能够清楚地区分商品来源,不致误认和混淆。可是近年来,由于商标权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使得本来平静的商标秩序里纷争四起、硝烟不断,甚至有人为此铤而走险,妄图通过打法律“擦边球”来满足一己之私利。笔者希望,在通过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广大的市场经营主体能够更多地考虑商标背后所针对的相关消费者的权益,善待手中的商标权,因为它蕴含的不只是金钱,更多的是一份诚信和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李轶萌 转贴自:  点击数: 321 更新时间: 2013/7/9 11:25:36 录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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