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朋友私信我,希望我写一下特许经营和商标许可的问题。她看到一篇商标普法文章,内容基本都是错的。我也看了一下,是有点瞎说的感觉。可能这位作者是新入行的商标人,内容的正确性连AI都比不上。
日常生活中,只要挂着别人的牌子做生意,就称为“授权”或者“加盟”。从法律的角度,特许经营和商标许可是不一样的。特许经营比商标许可范围大得多。
那什么是特许经营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什么是商标许可呢?商标许可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方式。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二者有着两个根本区别,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而商标许可对被许可人没有这个要求。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而商标许可没有这个要求,只要合法拥有商标权主体包括自然人都可成为许可人。
由于一般在特许经营活动中,都存在着商标许可的行为,怎么区分二者呢?主要看许可人甲方否有要求被许乙方必须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食材、门店的菜品定价需报甲方审批、甲方有权随时派人巡店等对经营方式、场所、价格等有特定要求,如有上述要求,一般视为特许经营。此时,即使合同上写着“商标许可协议”,也可以视为特许经营合同。
也就是说,一个“授权加盟”合同,到底是商标许可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不看标题看内容。
为什么会存在把特许经营合同写成商标许可协议这样的情况呢?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是有要求的。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而商标许可只要有注册商标,就可以进行商标许可活动,并没有其他特别要求。
普通商标权利人开展商标许可活动,只要求在被许可的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即可,如卖衣服,就只要求在衣服上有注册商标即可,并不要求在35类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也有注册商标。同样的,如果只有在在35类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也有注册商标,也不可授权他人在衣服等商品上使用。
那么在实践中,“加盟”时要注意什么呢?
一是要分清是特许经营还是商标许可。二是要看许可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三是看其是否有注册商标。如果不懂,就要咨询专业人士,起码把合同发给AI,让AI分辨一下。
总之就是,不懂就多问问。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