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尔氏”注册者告欧莱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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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抢注“契尔氏”并联合授权公司起诉欧莱雅公司侵权,索赔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契尔氏”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
案情回顾 个人告欧莱雅冒用商标
2009年,李先生经注册取得了“契尔氏及图”商标,并于同年授权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莎公司)使用该商标。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契尔氏”却作为欧莱雅公司商标Kiehl’s的中文翻译被人们广泛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成功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先使用人无权使用相关文字。在
法官解析 在先使用是判断依据
法官解释称,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商标的在先使用会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第二,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第三,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影响;第四,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法官表示,鉴于案件中“契尔氏”字样和使用的商品具有近似性及欧莱雅公司对契尔氏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在案中,在对欧莱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否在先使用契尔氏、主观上是否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以及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混淆和误认的情形进行判断后,法院认为二原告诉欧莱雅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契尔氏”一案不构成商标侵权。
晨报记者 彭小菲
法律词汇
在先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种情况下,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