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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商标注册|上海注册商标|上海商标代理 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一)

     “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商标注册|上海注册商标|上海商标代理 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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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是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 ”、“BMW”、“宝马”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

      然而,让不少消费者惊奇的是,宝马竟然卖起了衣服。只是,这些服饰产品上使用的却是“MBWL及图”、“ 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那么,这些产品是宝马公司生产的吗?

      得到线索的宝马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上述服饰产品由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为此,宝马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世纪宝马公司、傅献琴和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 ”、“FENGBAOMAFENG及 ”、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 “ ” 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本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经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牟取不法利益,从而对原告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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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3-29 09:38: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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