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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天猫网店侵权新疆“金海娜”案被驳回

     

    淘宝天猫网店侵权新疆“金海娜”案被驳回

    因在淘宝网店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海娜”字样,淘宝天猫网一店主被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合法注册“海娜”文字商标为由推上了被告席,提出10万元的民事赔偿。

     

    淘宝店主李某在网上销售“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产品,在网店页面大量突出使用“海娜”字样,早就引起了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满。

     

    金海娜公司认为其已合法注册“海娜”字样的文字商标,所以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淘宝天猫网店店主使用“海娜”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公司的产品有联系,该网店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而该淘宝天猫网店却认为,海娜”是维吾尔语单词的音译。“因为海娜花在新疆广泛种植,已是新疆人民妇孺皆知的植物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广泛使用,具有极强的新疆地域特色,在产品宣传时宣扬其成分特点为海娜,并无过错。 

     

    庭审中,法官认为,该网店使用“海娜”字样,仅是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成分,并未将“海娜”字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也不构成对金海娜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庭审法官说。被告在商品上标识“丝路·源”海娜粉等,含有金海娜公司注册商标“海娜”字样,它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并不具有侵犯“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于‘海娜’仍是金海娜公司拥有的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今后,被告在使用‘海娜’字样以标明其产品主要成分时,应合理避让金海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丝路·源’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让消费者识别。”法官介绍。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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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26 21:59:4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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