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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商标注册|上海注册商标|上海商标代理 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一)
2013-03-29 09:38:24

 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商标注册|上海注册商标|上海商标代理 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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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是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 “BMW”宝马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

  然而,让不少消费者惊奇的是,宝马竟然卖起了衣服。只是,这些服饰产品上使用的却是“MBWL及图“ 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那么,这些产品是宝马公司生产的吗?

  得到线索的宝马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上述服饰产品由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为此,宝马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世纪宝马公司、傅献琴和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 “FENGBAOMAFENG、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本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经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牟取不法利益,从而对原告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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